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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是什么,多式联运有哪些缺点,


发布时间:2020-04-02 17:55:16   来源:君越金融网    阅读次数:

本文共818字, 预计阅读时间2-4分钟,作者诺瑶,请您阅读。


    国际多式联运是什么?多式联运有哪些缺点?在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多式联运单证持有人之间,国际多式联运对于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来说,多式联运单证也可以作为运抽合同本身和决定性证据。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更类似于运单而非提单,国际多式联运对于运单来说,因为一般运程短.周期短.路途中花费时间少,国际多式联运货物通常会很快到达买方手中,买方也比较容易根据市场情况对货物作出应变措施。另外.国际多式联运应用运单的运输涉及关系人少,法律关系简单。因此运单的这些特点,国际多式联运除了使运单不必作为物权凭证可以进行沈通外.也使它没有必要具有上述功能,国际多式联运但在国际多式联运中,运输路线长而复杂,沙及的关系方可能众多,所以.即使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是不可转让的,国际多式联运在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善愈的持有人即收货人之间,国际多式联运它应该作为合同本身和决定性证据。

    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在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收货人之间作为决定性证据,这一点已得到1991年国际商会规月的认可,国际多式联运报据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灼的精神.也可以推出同样的结论。1991年国际商会规侧第3条第2歌规定:“在多式联运单证巳经转让或者等同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已经传怕给收货人井经其接受.收货人又是普愈信峨井据以行动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反证不予接受二该条并没有规定只适用于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而且对于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国际多式联运只要是普遍的从卖方手中受让得到单证的人.便可认为是1991年国际商会规俐中规定的有权从多式联运经召人接收货物的收货人。所以.国际多式联运该规定适用于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虽然明确规定多式联运单证以可转让方式签发,国际多式联运并已转让给基于该单证对货物的描述、减信行事的第三方时.才可作为决定性证据.但它同时规定,这样的.第三方,包括收货人在内。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收货人的定义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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