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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02 17:55:13 来源:君越金融网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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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监督检查要点,港口国检查知识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211条第3款斌予了港口国法律监管的立法管辖权。港口国监督根据该款内容,各因有权制订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特别规定,作为外国船只进人其港口、港口国监督内水或在其岸外设施停靠的条件,并将这些规定进行公布;此外,港口国监督公约第218条规定了港口国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的管辖权。即当位于一国港口或岸外设施的外国船舶违反了相关的国际规则和标准而在该国内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排放压载水时,港口国监督港口国主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并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形下.提起司法程序。据此.港口国有权授予相关主管机关根据所加人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港口国监督独立地对外国籍船舶行使监督检查权,确保到达本国港n的外国籍船舶符合本国加人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我国从1990年开始实施港口国检查。港口国检查内容也从最初的证书和文件扩展到几乎覆盖船舶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的所有方面。目前,港口国检查在肮运界已被广泛认可,港口国监督被认为是消除低标准船舶,提高船舶安全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港口国监督促进船旗国全面、充分、有效履行闰际公约的最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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